(2017)云0425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长兴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兴,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周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240号原告:李长兴,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现住所地:云南省易门县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法定代表人:邹兆杰,任公司经理。被告:洪俊,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被告:周立,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兴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周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长兴负担。审判员 杞得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天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