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郭晓静、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静,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48号申请人郭晓静,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魏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晓静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晓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商务车(鲁)为申请人郭晓静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30000元银行存款;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3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转移。二、查封担保人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商务车(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转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