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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吉焕与被告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焕,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676号原告张吉焕,男,生于1949年7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0326194907241614.被告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552698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杜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张吉焕与被告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达1000万元,而根据最高级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由受理法院重新计收,已收取的受理费120080元退还原告张吉焕。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