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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史景艳与李永梅、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景艳,李永梅,高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994号原告史景艳,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被告李永梅,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红远里15号1-6-60。被告高云峰,男,自然状况不详,公务员,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景艳与被告李永梅,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系本院在职员工,不宜在本院审理,并已将本案报请市中院,市中院已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审理。二、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