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晓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双,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清、李文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晓双驾驶皖N×××××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颍上县润河镇振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润河镇望淮山庄路口路段时,由于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刹车时车辆发生偏刹,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汪某3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汪某3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汪某3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晓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双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双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汪某1、汪某2的证言、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双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晓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结合社区矫正机关霍邱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李晓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春燕审 判 员 龚 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钮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