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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甘传友与汪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传友,汪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传友。被执行人:汪志斌。关于申请执行人甘传友与被执行人汪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