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甘传友与汪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传友,汪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传友。被执行人:汪志斌。关于申请执行人甘传友与被执行人汪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