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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广毅申请执行甄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毅,甄红艳,陈家珍,尚志市微微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广毅,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甄红艳,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家珍,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微微宾馆,地址: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陈家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广毅与被执行人甄红艳、陈家珍、尚志市微微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有抵押或另案查封、冻结,暂时无法处分。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