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朗呈釉料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朗呈釉料有限公司,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571号原告:佛山市朗呈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A2座301室。法定代表人:余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黄矛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李思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朗呈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新恒粤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朗呈釉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朗呈釉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原告佛山市朗呈釉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惠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