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文荣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文荣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8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于一,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员工。被告:文荣广,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文荣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犹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