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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丁发与吕才农村土地承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发,吕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151号原告:王丁发,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高巍,系五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才,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原告王丁发与被告吕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丁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富荣审 判 员  邬学田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馨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