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丁发与吕才农村土地承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发,吕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151号原告:王丁发,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高巍,系五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才,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原告王丁发与被告吕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丁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富荣审 判 员 邬学田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馨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