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余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佣金人民币(下同)30000元及逾期利息1150元、加倍迟延履行利息478元、诉讼费554.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目前暂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余某的下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某在深圳市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亦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余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有佣金人民币(下同)30000元及逾期利息1150元、加倍迟延履行利息478元、诉讼费554.63元等暂计32182.6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某目前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指定限期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