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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74号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何军,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杰,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5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宝科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