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翁铮、漳州肢残康复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铮,漳州肢残康复中心,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翁铮,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肢残康复中心,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胡耀全。被执行人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胡耀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芗劳仲案字(2017)第61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肢残康复中心、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肢残康复中心、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漳州肢残康复中心、伊贝欧力假肢矫形器技术(漳州)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代理审判员  沈 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