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艳春、杨晓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艳春,杨晓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90号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5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501150352。法定代表人司冠林。委托代理人闫杨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龙泉山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艳春。被告杨艳春,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晓娜,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艳春、杨晓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其与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购买合同约定之租赁物,并回租给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约向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24个月,租金总额1742784元,每期租金72616元。同日其与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及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租赁物部分货款由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其支付给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保证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杨艳春、杨晓娜自愿为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函》。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云南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金157.76万元,违约金32460元;被告杨艳春、杨晓娜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9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