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赵海青犯诬告陷害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黑06刑申11号原审上诉人赵海青犯诬告陷害罪一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黑0602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海青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兰43774.14元。判后,被告人赵海青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黑06刑终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海青的近亲属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