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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平诉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平,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11号原告:李贵平,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合室乡合室村东疙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刚,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合室乡合室村东疙罗***号,系原告丈夫。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6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平诉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贵平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56元,减半收取358.28元,由原告李贵平承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