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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燕肇与卢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肇,卢仁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5民初263号原告:黄燕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卢仁杰,男,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告黄燕肇诉被告卢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华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福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海华、庞海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邓铭担任庭审记录。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燕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开原告名下的粤H×××××小汽车到广东省肇庆市交警大队过户;2、支付由于被告过期过户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卖粤H×××××小汽车给被告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肇庆市交警大队办理过户手续,开始原告找被告说过户,被告就找各种理由推搪,到最近都联系不到被告了,担心被告开着原告名下还没有过户的汽车不知道干什么去了,所以对被告提出起诉,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但是被告没有履行过户义务;4、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2份,证明粤H×××××小型汽车的登记信息,现在仍然登记在原告的名下。上述证据,原告在庭审中予以出示。被告卢仁杰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原告黄燕肇与被告卢仁杰通过“268二手车交易网”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黄燕肇所有的粤H×××××夏利牌轿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卢仁杰,并约定了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涉案车辆相应价款。另查明,原告黄燕肇已将涉案粤H×××××夏利牌轿车交付给被告卢仁杰,被告卢仁杰亦付清了相应价款给原告黄燕肇。以上事实,有原告黄燕肇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卢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亦是默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原告黄燕肇与被告卢仁杰通过“268二手车交易网”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燕肇于买卖合同当日将涉案粤H×××××夏利牌轿车交付给被告卢仁杰,被告卢仁杰同时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给原告黄燕肇。在涉案粤H×××××夏利牌轿车交付给被告卢仁杰后,是涉案车辆的实���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卢仁杰拖延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损害了原告黄燕肇的合法权利。现原告黄燕肇要求被告开原告名下的粤H×××××夏利牌轿车到广东省肇庆市交警大队过户,由于涉案粤H×××××夏利牌轿车的车况如何,本院不得而知,故被告应当及时办理涉案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应当予以协助。至于原告黄燕肇要求被告卢仁杰支付其经济损失500元的问题,由于原告在庭审时表示,其只要求被告卢仁杰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且原告黄燕肇在举证时限内亦未提供相关票据至法院,在庭审时表示亦无法提供,故本院对原告黄燕肇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仁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粤H×××××夏利牌轿车过户至被告卢仁杰名下;二、驳回原告黄燕肇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仁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福见审判员  陈海华审判员  庞海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