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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587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君,女,生于1968年1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某,男,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卜亚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