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聪玲与被告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玲,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635号原告:李聪玲(公民身份证号:6328211975********),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虎台杰森花园**号***室。被告:宋斌(公民身份证号:3404051957********),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交通巷*号院*号楼***室。原告李聪玲与被告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聪玲2017年5月11日以原管辖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聪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玲撤回对被告宋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7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聪玲。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婉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