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李晓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李晓庆,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36号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301。法定代表人: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圣楠,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李晓庆,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园A区天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枚。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晓庆、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7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不应由其向被申请人李晓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李晓庆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0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李晓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35.77元;2、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李晓庆2016年9月、10月工资3900元;3、被申请人李晓庆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李晓庆与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系劳动关系,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将被申请人李晓庆派遣至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处工作。后,被申请人李晓庆以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未发放2016年9、10月份工资为由,向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74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