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季勇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刑更80号罪犯季勇,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润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余峰,罪犯季勇、证人许某、周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季勇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季勇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没收财产五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季勇的陈述及证人许某、周某证言证实:罪犯季勇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季勇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4、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行政收费票据证实:罪犯季勇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认为:罪犯季勇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杰审判员 宋珺梅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