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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鑫忠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鑫忠钛化工有限公司,潘体全,潘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德彦大道9号之二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NCERXA。法定代表人:潘体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鑫忠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北丰泰综合楼1号楼5楼56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46367Y。法定代表人:金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潘体全,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潘嘉伟,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鑫忠钛化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潘体全、潘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