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XX与舒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舒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438号原告:XX,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舒琦,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XX与被告舒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出借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诉讼过程中,原告XX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被告为生活租房急需用钱,借原告现金1万元,后又于同年12月3日找原告借现金1万元,分别出具借条各一张。被告借款后拒不及时全数归还本金,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现被告已去向不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舒琦未作答辩。原告X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9月17日、2014年12月3日借条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9月被告以租房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12月被告以手里缺钱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两次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被告同时出具借条,两次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庭审陈述,2014年年底单位发工资奖金,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2016年被告离开工作单位,一直无法联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后,被告就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现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舒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靖雅审 判 员 白琼花人民陪审员 夏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