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均与任垒、任伟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均,任垒,任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28号原告:郑均,1988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文,男,1953年,住城关镇南大街113-12。身份证4130221953********。被告:任垒,男。1975年生。被告:任伟,男。1966年生。住淮滨县。原告郑均诉被告任垒、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起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郑海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2日,被告任垒借原告款50万元,月利率5‰,借期一个月。由任伟担保。后经历年催要未还。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证据如下:2012年5月12日借条一张。内容是由任伟担保,任垒借原告款50万元,月利率5‰,借期一个月。后经历年催要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5‰从2012年5月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任伟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被告任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本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预交,汇款账号:41×××96。开户银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收款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中淮人民陪审员 丁亚丽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喻俊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