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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良,李淑令,刘金河,张俊波,刘金明,徐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7717025B。法定代表人:李赛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李淑令,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地。被执行人刘金河,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张俊波,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地。被执行人刘金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徐竹英,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良、李淑令、刘金河、张俊波、刘金明、徐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85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