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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媛媛与被告陈南京磐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媛媛,南京磐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591号原告:周媛媛,女,汉族,1991年7月20日生,职员,住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磐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102号1304室。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媛媛与被告陈南京磐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媛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媛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鸣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