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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恢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英,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恢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兰英。被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人陈兰英与被执行人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平(共有人朱姝凡)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段中铁瑞景颐城9栋1单元20楼2001号住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平与申请人陈兰英达成执行和解,李平及共有人朱姝凡自愿将该住房卖与吴金枝所有,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所以将该房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营民保字第539号民事载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平(共有人朱姝凡)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段中铁瑞景颐城9栋1单元20楼2001号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