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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晨凯与象山县石浦地主婆副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凯,象山县石浦地主婆副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26号原告:高晨凯,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象山县石浦地主婆副食品店,住所:浙江省。负责人:郑芳芝,该食品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晨凯诉被告象山县石浦地主婆副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晨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晨凯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晨凯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