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郑世轮、陆有方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世轮,陆有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世轮,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华,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有方,男,1948年11月26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云南省砚山县。上诉人郑世轮与被上诉人陆有方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世轮以本案需要与被上诉人通过司法途径之外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世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世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上诉人郑世轮负担。审判长 杨 琴审判员 秦永兴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胤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