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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泰山油气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交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山油气有限公司,泰安市交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801号原告:泰山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法定代表人鲍强。被告:泰安市交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郭正清。原告泰山油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交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泰安市交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