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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吉光与刁春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光,刁春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84号原告:张吉光,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刁春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吉光与被告刁春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吉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吉光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春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