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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执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陆石安、徐永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石安,徐永旺,叶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1005-1号申请人陆石安,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徐永旺,男,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被执行人叶北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陆石安申请徐永旺、叶北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9234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1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凌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