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5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5民初1008号 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总经理。 被告: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98元减半收取5849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雁 审 判 员  朱灿灿 人民陪审员  崔新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谭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