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亮亮与王绍军、乔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亮,王绍军,乔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9号原告李亮亮,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峰,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王绍军,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乔建华,女,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亮诉被告王绍军、乔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绍军、乔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亮撤回对被告王绍军、乔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亮亮负担。审判长 赵伟锋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