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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1,李某2,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051号原告:肖某,男,1994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1,女,199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李某2,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杨某,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1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