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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桂枝、李仁姣、儋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伟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枝,李仁姣,儋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张伟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枝,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姣,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桂枝,该公司经理。上述三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良,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航,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枝、李仁姣、儋州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伟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173元,退还张桂枝、李仁姣。审 判 长 王柱进审 判 员 何昌恩审 判 员 龙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平英梅书 记 员 王雪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