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石杨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11号罪犯石杨,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5)定中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0分,并取得服装设计定制工初级证书。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表扬4个,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犯罪情节恶劣,减刑频率快,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