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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龙、被告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16时许,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鹤伊公路五道岗道口处,遇被害人王某某(男,67岁)由南向北通过道路,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遇道口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将王某某撞伤,被120急救车送往鹤岗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赔偿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551195.33元外,另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亲属人民币35000元。以上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王某某的亲属表示对刘某某予以谅解。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在鹤岗市第一人民医院被交通警察带回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委托授权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玥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宏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