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魏鸿革与王瑞峰、李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鸿革,王瑞峰,李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79号之一原告:魏鸿革,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王瑞峰,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李彩平,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鸿革与被告王瑞峰、李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英雪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