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二占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二占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636号原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空军,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聂卫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二占,男,1988年8月5日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二占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