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601号原告:任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张某,男,1977年1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3日,被告张某向我借款12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2014年5月3日,被告向我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以上两笔借据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支托不还,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任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