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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青啤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李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青啤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青威路407-69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86249-3。法定代表人房书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丽,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青岛青啤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解除申请执行人青岛青啤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丽关于青岛市崇阳路158号19号楼1307户房产一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撤销该房产备案登记手续,扣留被执行人李丽款项4633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案款及利息并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