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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与何永忠、成都咪兜仔餐饮有限公司、四川交投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何永忠,成都咪兜仔餐饮有限公司,四川交投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83号原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吕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纯,男,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何永忠,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都咪兜仔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江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刚,男,成都咪兜仔餐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交投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何永忠、成都咪兜仔餐饮有限公司、四川交投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史晓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