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时某与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873号原告时某,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时某于2017年5月11日15时到第四审判庭接受询问,原告时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