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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学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徐学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932号原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82443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222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学勤,男,1951年5月23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都公司)诉被告徐学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瑞都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侠人民陪审员 邹 丽人民陪审员 徐六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