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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82号被执行人:徐小燕,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小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大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