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新宝、王敬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新宝,王敬军,康参,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抗2号抗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魏新宝,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审被告王敬军,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审被告康参,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原告魏新宝与原审被告王敬军、康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站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以焦检民(行)监[2017]4108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中站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海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