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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姚根喜与孙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喜,孙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468号原告:姚根喜,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旭,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姚根喜与被告孙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姚根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根喜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根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根喜负担。审判员 顾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柏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