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32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睿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郑红军,余爱琴,周弘,许敏,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2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锋、朱锋(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0号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800967-0。法定代表人许敏。被执行人杭州睿威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28号A座四楼1488室,组织机构代码:79965544-5。法定代表人郑红平。被执行人郑红军,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爱琴,女,1983年8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弘,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许敏,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0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2699-9。法定代表人许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执民字第32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郑红军、余爱琴名下位于颐景园竹苑16幢302室房产。2017年5月3日买受人冯利英(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460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红军、余爱琴名下位于颐景园竹苑16幢302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郑红军、余爱琴名下位于颐景园竹苑16幢3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冯利英(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冯利英(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