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张登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张登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614号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114XXXX。法定代表人:韩爱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道,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西街84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女,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康宁村九社14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登科,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218号中央公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张登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 百度搜索“”